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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户籍改革新政 将探索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城乡统一
2015
09/04
23:07

今(2)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了《重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重庆将探索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城乡统一为“居民户口”。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目标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65%

此次户改意见,旨在着力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充分体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进城落户政策。

通过实施意见的执行,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方法

尊重意愿以产业兴城聚人

具体措施包含统一城乡户籍登记,以居住证为载体,推动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以“五大功能区域”战略作指导。即,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突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集聚,促进结构优化;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突出人口有序减载,促进梯度转移。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市发改委将其概括总结成四个关键词,即尊重群众意愿、以产业兴城聚人、差别化引导、一盘棋推动。

条件

调整优化主城落户条件

此次公布的户改实施意见,明确分区落户条件。比如,以主城区为核心的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的落户条件就作了调整优化。

实施意见明确,本市籍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经商5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主城区常住户口。

其中,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经商年限可放宽至3年。

所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包含:集成电路、液晶面板、物联网、机器人、石墨烯和纳米新材料、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页岩气、MDI一体化、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创新

探索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在户籍改革中,市外来渝人员的落户,实施意见提出了创新方法。即,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来渝人员落户。

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探索建立市外来渝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构建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落户通道,并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的人员落户。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外来渝人员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就业状况等条件,适度控制市外来渝人员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落户,从严控制市外来渝人员在我市一般小城镇落户。

管理

城乡统一为“居民户口”

在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的第一条措施就是,“重庆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即,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市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我市将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落户

分区居住条件

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

本市籍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经商5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主城区常住户口。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经商年限可放宽至3年。

城市发展新区城区:

本市籍转移人口,在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务工经商2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常住户口。

对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常住户口。对与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企业签订有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小城镇落户:

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小城镇落户的,应坚持以就业为前提条件。

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市外户籍随迁子女在本市连续就学年限等符合要求的,可在本市高考。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妥善安排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完善并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异地高考政策

——将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依据全市支柱产业用工需求,培训转移人口就业技能

——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机制,扶持转移人口自主创业

——稳步推进公租房建设,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

——采取信贷资金倾斜、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为转移人口购买首套房提供帮助。

——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对在市外稳定务工并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障其与市内转移人口同等的农村相关权益

关键词解读:

实名制:

建设全市自然人信息数据库,建立分区县(自治县)的年度人口台账,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推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并通过信息惠民平台,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人口承载:

建立与人口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机制,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趋势,加强人口集聚区水、电、气、路、通信以及商业网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以产聚人:

招用转移人口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允许其在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倒班房”等生活服务设施。鼓励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定向培训和招工,按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助。

权益保障: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稳妥推动农房交易和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复垦。尊重农民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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