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3]17号)精神,在大力发展文化事业的同时,积极培育文化市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巩固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推动体制和机制创新,培育和繁荣文化市场,发展和壮大文化产业,提升重庆文化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2.紧紧围绕富民兴渝、加快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宏观管理体制,建立保证正确导向、富有经营活力的微观运行机制,在二至三年内形成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平台、人才平台、科技平台和管理平台,在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完善文化市场体系、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上取得突破,基本形成与重庆产业发展相适应,以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业、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为骨干支柱,全方位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文化产品生产基地和交流中心。
二、培育文化市场主体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市场主体资质要求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除重要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的宣传采编等业务外,开放演出业、娱乐业、发行业、印刷业、文化培训业、文化咨询业、音像电子网络游戏制作业、广播影视制作业、文化旅游业、文化会展业等领域。同时,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努力发展艺术表演、艺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生产、科技报刊、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音像电子网络游戏制作、广播影视制作以及连锁发行、出版物物流配送等产业。特别要发展科技含量高的文化产业,增加文化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高文化产业的现代化水平。
4.搞活国有文化企业。增强国有文化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国有文化企业和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按照产业化发展的方向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在市场中自主经营,发展壮大。将重要新闻媒体、出版单位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等,以及电视剧、文艺节目制作营销、艺术科技类图书的出版等业务剥离出来,面向市场重组转制为现代企业,为壮大主业服务。
5.大力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引导和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进入文化经营领域,通过改制、重组、联合、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进行文化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发展一批社会力量兴办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填补市场空间,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和扶持国有文化单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下岗职工、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文化名人等积极创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
6.做大做强一批支柱性文化产业集团。鼓励和扶持文化企业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不同所有制规模扩张,做大做强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较强的支柱性文化产业集团。
三、完善文化市场体系
7.优化整合文化资源。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在重视文化资源总量投入,建设好系列文化工程的同时,高度重视文化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优化文化资源配置。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文化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千方百计盘活存量资产,用好新增资产,提高文化投资的回报率。对于新建的文化设施要按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进行有效的管理。
8.拓宽投融资渠道。组建国家控股的重庆市文化投资公司,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项目投入。支持有发展前景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以及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允许各类资本以独资、合资、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进入文化产业。鼓励版权、品牌、个人声誉、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资。
9.健全流通体系。统一文化市场规则,组建规模较大、运作规范、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文化生产要素市场,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促进文化商品和各种要素自由合理流动和充分竞争。推广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等现代市场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建立集代理、采购、仓储、发运、结算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配送系统。发展海外营销机构和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10.繁荣文化消费市场。完善文化消费政策,改善文化消费环境,引导文化消费观念。适应市场需求,生产和提供多品种、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促进文化与旅游、文化与体育、文化与其它产业的结合,促进文化消费市场的繁荣。
11.发展文化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执业许可制度,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培育和扶持一批诚信度高的文化中介品牌。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沟通和服务的功能。
12.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重庆市文化人才交流中心,促进人才合理自由流动。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加紧文化经营人才培养、培训。拓宽选拔途径,引进高层次、高素质的文化经营管理、经纪、科技创新等急需人才。完善激励机制,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13.建立文化产业集群。在城市中心地带和标志性文化区域,相对集中文化企业,建立集文化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于一体的文化产业区。以文化产业为依托,建立具有文化特色的街区、影视制作基地等。
四、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1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充分履行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严格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统一文化行政执法,实现审批与执法分离。建立完善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规范的统计体系,提高对文化产业运行的监管水平,为培育文化市场、发展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15.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和监督机制。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和完善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文化单位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16.研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总体规划,确定中长期发展目标,防止盲目建设和无序竞争。加强产业调研,制定和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和地方性文化法规。
17.调整和强化经济调控手段。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有效调控。改变政府投入结构和方式,减少包揽性投入,加大引导性投入,将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结合,日常财政拨款与项目资助相结合。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成果奖励、政府采购、消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文化产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产、学、研一体开发。
18.增强政府服务职能。进一步清理精简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程序,依法强化市场化项目的登记、备案制。构建文化产业政府信息服务平台,规范、引导产业发展的咨询、协调和行业竞争,营建良好的竞争秩序。提高文化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健全便民办事制度。
五、产业发展配套政策
19.设立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0.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21.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3.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4.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5.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26.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分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
27.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28.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29.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1/2。转制单位申办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性和商品批发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万元放宽到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由30万元降到10万元。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不审查个人申报出资的权属。
3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
31.转制单位的下岗分流人员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免交登记费和公告费;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分流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执照,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名称查询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费。
32.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