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开发和培育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形成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全市经济的持续增长,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01年至2005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二、 2001年所需补贴资金,由于年初财政预算未安排,实行对实支数用超收安排。
三、 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科委等部门共同制定。